• 人保司乘人员24小时个人意外险(含猝死)
  • 保司:人保财险
  • 分类:个单
  • 保费:200.00起
全国无禁区,【带猝死】
司机(ABC本)、普通人员均可投保!
车上车下都保,盖篷布、装卸货
上下班24小时、生活意外保障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不可
承保年龄
18 - 65
起保人数
1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 全国无禁区
  • 司机、普通人员均可投保
  • 车上车下都保
  • 盖篷布装卸货
  • 上下班24小时、生活意外保障
  • 可20万 猝死责任,保费加50元
  • 单人投保不超过100万保
  • 车上意外:10万-50万
  • 车下24小时:5万-25万
  • 意外医疗:2万-10万
  • 住院津贴(180天)20元-100元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扣除其他保险已补偿的部分后,免赔100元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相关条款:
疾病身故保险条款(A 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B 款)
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C 款)条款

 

1、承保18-65周岁(含),被保人如驾驶车辆,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已投保交强险);

2、本保单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医疗事故进行就医治疗的,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20元/天,无免赔最高给付180天;

3、车下24小时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限额为意外身故伤残责任赔偿限额5万;

4、及时报案特约:投保人、被保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超过 48 小时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有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扣减相应赔偿金:

5、本保单保险人仅承担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不承保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因疾病导致的身故及伤残赔偿。

拒保地区医院

全国无禁区

拒保职业工种

车上可保1-6类交通意外,车下可保1-4类普通意外

拒保执照类型

不适用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搜索
搜索结果超出屏幕时,可左右滑动查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A 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5)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11)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2.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身故,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 等待期后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 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 外;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 此限;
(9)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 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B 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 美容;
(2)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 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 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3)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 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4)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6)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 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C 款)条款

 责任免除

对于该附加险条款对应的指定的主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2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 治疗或心理治疗;
(2)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3 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 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 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的住院日数。
2.2.4 对于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日数计算出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有门急诊吗?
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指定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的,都在赔付范围内。

2、有销售禁区吗?
没有,全国都可以销售。202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