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银1-4类1-6类灵活保【超短期个人意外险】(即时生效)
  • 保司:中银保险
  • 分类:个单
  • 保费:5.00起
灵活保个人意外险1人起保
不需要高空作业证、不需要特种作业证
投保成功即时生效,生效30分钟后不允许退保
可保18小时、3天、7天、15天、30天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不需要高空作业证,不需要特种作业证)
承保年龄
16 - 65
起保人数
1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10%

下载职业类别表

  • 承保年龄:16-65周岁,个人意外险1人起保
  • 出险后24小时内报案,超时不予受理
  • 不需要高空作业证不需要特种作业证
  • 投保成功即时生效,生效30分钟后不允许退保
  • 可保18小时、3天、7天、15天、30天

1-6类投保须知
一、文件阅读
本产品《投保须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不保职业》明确载明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等关键内容,如您按下页面“确认阅读”按钮,即表示您本
人对上述文件已全部仔细阅读,并同意所有内容。如有疑问,请中止投保,欢迎您致电咨询。
二、如实告知
投保单(投保页面)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可保人群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仅限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含)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自然人,投保人不能为年龄超过此区间或身体存在部分器官、功能缺失,不能正常务工务农的人员投保本保险。投保人若误投或错投本保险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其所缴纳保险费全额退还至投保人银行账户。
四、关于高空作业
本保险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界定高处作业标准,凡在距坠落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为本保险约定的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为从事高处作业做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为从事高处作业在扶梯上攀爬上下,在脚手架通道行走,等候或搭乘升降机以及攀爬操作平台等期间的所有操作和活动)的被保险人为本保险约定的高处作业员。 从事高处作业的被保险人在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遵照如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处作业的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在从事高处作业之前,应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在发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在从事高处作业整个活动和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和规范使用合格的双钩安全带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将安全带的钩、环拴挂在牢固的构件和物体上,且在任何时候都须保证至少有一根安全绳处于挂钩状态; 4)在石棉瓦等不具备承重能力的平台上方作业时,需要加装固定跳板,并在跳板上方作业。 被保险人若违反上述第(1)至第(4)条任一约定或有其他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情形的致使高处作业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条款计算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70%赔付。
五、不保职业和不保人员《职业类别表
(1)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矿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工、工矿安全人员、矿业工程师等;(2)海上人员、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人员;(3)采松子人员及其他 2 米以上高处采摘人员;(4)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5)残疾人员。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以上列明职业或属本保险不
保人员的,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不保地区
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工作区域:天津市、新疆、西藏,若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七、违反其他安全生产要求或各类行业作业规范的免赔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无视国家或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要求或违反所从事行业相关施工作业规范违规作业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按保险条款计算的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 10%至 80%赔付;被保险人若有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完全置自身生命安全于不顾、冒险违规作业等情节较为严重情形的,不论其是否从事高处作业,保险人均不承担赔付责任。
八、免赔额/赔付比例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100 元,每次给付比例为 80%。
九、保险期间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即时生效,保险起期、止期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期间可选18 小时,3 天、7 天、15 天、30 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十、退保说明
保障期间为 18 小时、3 天、7 天的,生效 30 分钟后不允许退保。
十一、争议处理
保险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投保份数
本产品同一投保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最多仅可购买一份。
十三、保费缴纳
本合同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十四、保单形式
保单形式为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在投保成功通知短信/邮件、或“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保单查询”中进行电子保单下载。
十五、发票申请
投保人可在“中银保险”公众号——“我的服务”——“保单查询”——“电子发票查询专区”中下载电子发票。
十六、责任免除
? 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猝死,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恐怖袭击;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之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 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八)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整脊治疗或心理治疗;
(九)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第九条 下列各项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鉴定费。
十七、出险报案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出险后 24 小时内及时拨打4000560068 电话转 1 分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事故查勘、定损,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真实原因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
十八、信息安全
中银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您提供给中银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银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中银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除上述用途外,中银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十九、信息披露
中银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见我司官网(www.boc.cn/bocins)公开信息披露-专项信息。
二十、售后服务
因产品特殊性暂无法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您可以通过公众号首页菜单“我的服务”了解相关服务流程,中银保险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二十一、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在江苏、深圳、浙江、广东、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湖南、福建、山东、辽宁、河南、河北、陕西、安徽、江西、云南、湖北、大连、广西、山西、苏州、宁波、黑龙江设有分支机构,在甘肃、贵州、海南、吉林、宁夏、青海、西藏、重庆尚未设置分支机构。对于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我司将竭力保障服务质量及时效,任何疑问可拨打我司 7*24 小时客服热线。
二十二、客服热线
本产品投保咨询、理赔报案、批改、解除合同、投诉等,可拨打统一客服热线95566-4。


1-4投保须知
一、文件阅读
本产品《投保须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不保职业》明确载明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等关键内容,如您按下页面“确认阅读”按钮,即表示您本人对上述文件已全部仔细阅读,并同意所有内容。如有疑问,请中止投保,欢迎您致电咨询。
二、如实告知
投保单(投保页面)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可保人群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仅限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含)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自然人,投保人不能为年龄超过此区间或身体存在部分器官、功能缺失,不能正常务工务农的人员投保本保险。投保人若误投或错投本保险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其所缴纳保险费全
额退还至投保人银行账户。
四、不保职业
本保险不承保从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中5类及以上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若因职业类别问题误投或错投本产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并全额退还保险费。
五、不保人员
本保险不承保高处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根据 GB/T3608 国家标准认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均为本保险约定的不保人员。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因从事高处作业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不保地区
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工作区域:天津市、新疆、西藏,若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七、免赔额/赔付比例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100 元,每次给付比例为 80%。
八、保险期间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即时生效,保险起期、止期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期间可选18 小时,3 天、7 天、15 天、30 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九、退保说明
保障期间为 18 小时、3 天、7 天的,生效 30 分钟后不允许退保。
十、投保份数
本产品同一投保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最多仅可购买一份。
十一、争议处理
保险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保费缴纳
本合同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十三、保单形式
保单形式为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在投保成功通知短信/邮件、或“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保单查询”中进行电子保单下载。
十四、发票申请
投保人可在“中银保险”公众号——“我的服务”——“保单查询”——“电子发票查询专区”中下载电子发票。
十五、责任免除
? 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猝死,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恐怖袭击;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之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八)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整脊治疗或心理治疗;
(九)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第九条 下列各项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鉴定费。
十六、出险报案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出险后 24 小时内及时拨打4000560068 电话转 1 分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事故查勘、定损,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真实原因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
十七、信息安全
中银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您提供给中银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银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中银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除上述用途外,中银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十八、信息披露
中银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见我司官网(www.boc.cn/bocins)公开信息披露-专项信息。
十九、售后服务
因产品特殊性暂无法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您可以通过公众号首页菜单“我的服务”了解相关服务流程,中银保险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二十、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在江苏、深圳、浙江、广东、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湖南、福建、山东、辽宁、河南、河北、陕西、安徽、江西、云南、湖北、大连、广西、山西、苏州、宁波、黑龙江设有分支机构,在甘肃、贵州、海南、吉林、宁夏、青海、西藏、重庆尚未设置分支机构。对于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我司将竭力保障服务质量及时效,任何疑问可拨打我司 7*24 小时客服热线。
二十一、客服热线
本产品投保咨询、理赔报案、批改、解除合同、投诉等,可拨打统一客服热线95566-4。

拒保地区医院

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工作区域:天津市、新疆、西藏,若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拒保职业工种

1-4类分类保:本保险不承保从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中5类及以上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若因职业类别问题误投或错投本产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并全额退还保险费。
1-6类:(1)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矿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工、工矿安全人员、矿业工程师等;(2)海上人员、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人员;(3)采松子人员及其他 2 米以上高处采摘人员;(4)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5)残疾人员。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以上列明职业或属本保险不
保人员的,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拒保执照类型

天津、新疆、西藏,如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1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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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猝死,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恐怖袭击;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之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 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八)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整脊治疗或心理治疗;
(九)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第九条 下列各项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