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二)运输车辆无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超范围经营;
(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挥作用期间,驾驶运输车辆;
(五)危险货物的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六)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五)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