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餐饮保【公众责任+财产险+盗抢+食品安全】
  • 保司:资金财险
  • 分类:责任险
  • 保费:450.00起
公众责任+财产险+盗抢+食品安全
面积≤500平方米的餐饮
不含街边夜市
不含每桌使用液化气的火锅烧烤
职业类别
不详
高空作业
不可
承保年龄
0 - 0
起保人数
0
投保分数
2
十级伤残
10%
  • 公众责任+财产险+盗抢+食品安全
  • 河北省内面积≤500平方米的餐饮
  • 不含街边夜市
  • 不含每桌使用液化气的火锅烧烤
  • 限投2份

投保资料

  1. 营业执照
  2. 联系电话

相关条款

条款1

公众责任险特别约定
1、本保单保单累计赔偿限额50万,限购2份,多投无效,不限地区。
2、公众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附加食品、饮料安全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基本险,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附加盗窃、抢劫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
3、本保单仅适用于营业场所面积≤500平方米的餐饮类客户(不含街边夜市、不含每桌使用液化气的火锅烧烤,如不确定,请联系我司咨询确认),投保前请如实填写营业场所面积。如后续理赔时实际营业场所面积不符合前述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免赔约定:因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发生意外事故或火灾爆炸导致第三者损失的,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导致第三者损失的,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保单列明的店内现金遭受盗窃或抢劫,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5、本保单适用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
条款》(注册号:C0001373091202001060728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注册号:C0001373092202211246027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注册号:C00013730922022112459471),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投保须知、责任免除和 保单条款,如您选择投保则视为同意上述内容。
6、电子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所载明的保险责任与条款不 符的,以电子保单特别约定为准
财产基本保险特别约定
1、本保单保单累计赔偿限额50万,限购2份,多投无效,不限地区。
2、公众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附加食品、饮料安全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基本险,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附加盗窃、抢劫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
3、本保单仅适用于营业场所面积≤500平方米的餐饮类客户(不含街边夜市、不含每桌使用液化气的火锅烧烤,如不确定,请联系我司咨询确认),投保前请如实填写营业场所面积。如后续理赔时实际营业场所面积不符合前述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免赔约定:因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发生意外事故或火灾爆炸导致第三者损失的,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导致第三者损失的,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保单列明的店内现金遭受盗窃或抢劫,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5、本保单适用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 条款》(注册号:C0001373091202001060728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注册号:C0001373092202211246027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注册号:C00013730922022112459471),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投保须知、责任免除和
保单条款,如您选择投保则视为同意上述内容。
6、电子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所载明的保险责任与条款不符的,以电子保单特别约定为准。
拒保地区医院

仅承保河北省内

拒保职业工种

仅承保面积≤500平方米的餐饮,不含街边夜市,不含每桌使用液化气的火锅烧烤

拒保执照类型

仅承保河北省内餐饮行业

不适用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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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烟熏;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八)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十二)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十四)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五)一切间接损失;

(十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