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银雇主1-6类月保 120+20【钢结构、船舶制造】
  • 保司:中银保险
  • 分类:雇主
  • 保费:150.00起
5人起保,人资/劳务可保
1-4类80万+20万
1-6类120万+20万
高空/高危行业均可保
投保后不可替换和退保,也不可批改工种
全国范围(天津/西藏/新疆除外)
可自定义6类职业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2米以上属于高处作业,无高空证/特种证免赔25%)
承保年龄
16 - 65
起保人数
5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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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人起保,高空/高危行业均可保
  • 保险期间:30天。投保成功次日00:00生效,至第30日23:59:59终止
  • 投保后不可替换和退保,也不可批改工种。
  • 全国范围(天津/西藏/新疆除外)
  • 拒保职业:详见图片
  • 可自定义6类职业
  • 人资/劳务可保

【投保须知】

方案A:
一、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项下同一保险期间内所有投保雇员的每次/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本保单约定误工费用赔偿金额为0元、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为0元。
二、不保职业
本保险不承保从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中5类及以上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雇员;也不承保高处作业人员(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和残疾人员。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员工若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以上列明的不保职业,或属于本保险不保人员的,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不保地区
本保险不承保工作区域位于天津市、新疆和西藏自治区的员工,若被保险人的员工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注意事项
1. 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或各类行业安全作业规范的免赔约定:保险期间内,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违法违规作业的,造成被保险人员工伤残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 70%赔付;若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给员工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置员工生命安全于不顾、指令员工冒险违规作业的,保险人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2.伤残赔付:本保险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确定。根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3042474123),本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为:一级100% 二级80% 三级60% 四级50% 五级40% 六级30% 七级20% 八级10% 九级7% 十级5%。

方案B、C、D:
一、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项下同一保险期间内所有投保雇员的每次赔偿限额不超过500万元。本保单约定误工费用赔偿金额为0元、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为0元。
二、本保险不承保下述职业和员工:
(1)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矿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工、工矿安全人员、矿业工程师等;(2)海上人员、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人员;(3)采松子人员及其他2米以上高空采摘人员;(4)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5)残疾人员。
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员工若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以上列明职业或属本保险不保人员的,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注意事项
1. 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或各类行业安全作业规范的免赔约定:保险期间内,本保险的被 保险人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违法违规作业的, 造成被保险人员工伤残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 70%赔付;若未采 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给员工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置员工生命安全于不顾、指令员工冒险违规作业的,保险人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2. 高处作业:本保险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界定高处作业标准,凡 在距坠落度基准面 2 米或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均为本保险约定的高处作业。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从事高处作业时(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为从事高处作业做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为从事高处作业在扶梯上攀爬上下,在脚手架通道行走,等候或搭乘升降机以及攀爬操作平台等期间的所有操作和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如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从事高处作业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国家应急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2)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处作业的员工,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在从事高处作业之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在发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在从事高处作业整个活动和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和规范使用合格的双钩安全带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并将安全带的钩、环拴挂在牢固的构件和物体上。被保险人的员工若违反上述第(1)至第(4)条任一约定、或被保险人有其他违反国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016)事项,致使高处作业发生事故,造成员工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 70%赔付。
3. 伤残赔付:本保险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确定。根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3042474123),本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为:一级100% 二级80% 三级60% 四级50% 五级40% 六级30% 七级20% 八级10% 九级7% 十级5%。

方案E、F、G:
一、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项下同一保险期间内所有投保雇员的每次赔偿限额不超过500万元。本保单约定误工费用赔偿金额为0元、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为0元。
二、本保险不承保下述职业和员工
(1)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矿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工、工矿安全人员、矿业工程师等;(2)海上人员、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人员;(3)采松子人员及其他2米以上高空采摘人员;(4)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5)残疾人员。
三、不保地区
本保险不承保工作区域位于天津市、新疆和西藏自治区的员工,若被保险人的员工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注意事项
1.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或各类行业安全作业规范的免赔约定:保险期间内,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违法违规作业的,造成被保险人员工伤残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 70%赔付;若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给员工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置员工生命安全于不顾、指令员工冒 
险违规作业的,保险人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2. 伤残赔付:本保险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确定。根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3042474123),本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为:一级100% 二级80% 三级60% 四级50% 五级40% 六级30% 七级20% 八级10% 九级7% 十级5%。

 

拒保地区医院

就诊医院: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

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工作区域:天津、新疆、西藏。如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拒保职业工种

1-4类方案A拒保职业:

1-6类不保高空作业、钢结构及船舶修造工人等)方案BCD拒保职业:
(1)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 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矿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工、工矿安 全人员、矿业工程师等;
(2)海上人员、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人员;
(3)采 松子人员及其他 2 米以上高空采摘人员;
(4)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
(5)残疾 人员;
(6)高处作业人员(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或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的人员);
(7)船舶拆除或维修、建造工人;
(8)钢结构安装或拆除工人。
本保险被保 险人的员工若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以上列明职业或属本保险不保人员的,发生事故时,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6类保高空作业、钢结构及船舶修造工人等方案EFG:
(1)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 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矿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工、工矿安 全人员、矿业工程师等;
(2)海上人员、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人员;
(3)采 松子人员及其他 2 米以上高空采摘人员;
(4)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
(5)残疾 人员。
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员工若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以上列明职业或属本保险不保人员的,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拒保执照类型

本保险不承保工作区域位于天津市新疆西藏自治区的员工,若被保 险人的员工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1-4类方案A:
本保险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确定。根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3042474123),本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为: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60% 四级 5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0% 九级 7% 十级 5%。

1-6类不保高空作业、钢结构及船舶修造工人等)方案BCD:
本保险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确定。根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3042474123),本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为: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60% 四级 5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0% 九级 7%十级 5%。

1-6类保高空作业、钢结构及船舶修造工人等方案EFG:
本保险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确定。根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3042474123),本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为: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60% 四级 5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0% 九级 7% 十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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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被保险人的员工犯罪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被保险人的员工自杀自残、斗殴、醉酒,或因受毒品、管制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员工因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
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的员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合法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的员工未取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工种操作,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员工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发生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四)超出员工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