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银医无忧百万医疗【0免赔1-6类】
  • 保司:中银保险
  • 分类:医疗
  • 保费:233.00起
中银保险承保
①0免赔,住院就能赔
②可保1-6类
③5万以上可垫付
④30天-60周岁
⑤转保无等待期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承保年龄
0 - 60
起保人数
1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拒保地区医院
质重除外医院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 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拒保职业工种
《拒保职业表》
本产品对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不予以承保
一、地质矿产业人员
钻探工、坑探工、物探工、地震物探爆炸工、采样工、海洋地质取样工、海洋土质实验工、固体岩矿碎样工、岩矿、古生物样品磨片工、重沙样品淘洗工、劈岩、保管工、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地质探测员(山区或海上)。大地测量工、摄影测量工、地图制图工、工程测量工、地籍测绘工。海盐晒制工、海盐采收工、湖盐采掘船工、湖盐采掘爆破工、湖盐脱水工、驳筑、集拆坨盐工、井矿盐采卤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真空制盐工、冷冻提硝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矿物处理人员:筛选破碎工、重力选矿工、浮选工、磁选工、选矿脱水工、尾矿处理工、磨矿工、水煤浆制备工、动力配煤工、工业型煤加工制作人员。现场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矿业工程技术人员、采石、采矿作业人员、油矿钻勘作业人员、工矿安全人员、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煤矿采掘工、非煤矿山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非煤矿山采掘工。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装修保养工、钻油井工、石油开采人员、天然气开采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装修保养工、钻油井工、石油开采人员、天然气开采人员、海上平台水手。油气水井测试工、钻井协作工、天然气处理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石油勘探工、水下钻井设备操作工、煤层气排采集输工。
二、航运业人员
客货轮船长、客货轮轮机长、客货轮大副、客货轮二副、客货轮三副、客货轮大管轮、客货轮二管轮、客货轮三管轮、客运船舶驾驶员、水上救生员、航标工、船闸及升船机运管员、客货轮报务员、客货轮事务长、客货轮医务人员、船舶甲板设备操作工、客货轮铜匠、客货轮木匠、客货轮泵匠、客货轮电机师、客货轮厨师、船舶客运员、客货轮实习生、游览船的驾驶及工作人员、小汽艇的驾驶及工作人员、装卸搬运工、堆高机操作员、仓库管理人员、理货员、船舶引航员、关务人员、拖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渡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甲板部工作人员、轮机部技术人员、船舶业务员、港口客运员、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无线电航标操作工、视觉航标工、港口维护工、航道航务施工工。
三、渔业捕捞人员
水产捕捞工(内陆)、水产捕捞工(沿海)、内陆渔业船员、近海渔船船员、远洋渔船船员、渔网具工。
四、体育专业人员
高尔夫球教练员、高尔夫球运动员、高尔夫球童、保龄球教练员、保龄球运动员、台球教练员、台球运动员、羽毛球教练员、羽毛球运动员、垒球教练员、垒球运动员、足球教练员、足球运动员、篮球教练员、篮球运动员、排球教练员、排球运动员、棒球教练员、棒球运动员、巧固球教练员、巧固球运动员、手球教练员、手球运动员、曲棍球教练员、曲棍球运动员、冰球教练员、冰球运动员、橄榄球教练员、橄榄球运动员、乒乓球教练员、乒乓球运动员、网球教练员、网球运动员、水球教练员、水球运动员、摔跤教练员、摔跤运动员、拳击教练员、职业拳击运动员、业余拳击运动员、武术教练员、武术运动员、跆拳道教练员、跆拳道运动员、柔道教练员、柔道运动员、空手道教练员、空手道运动员、自由搏击教练员、自由搏击运动员、攀岩教练员、攀岩运动员、游泳教练员、游泳运动员、跳水教练员、跳水运动员、滑冰教练员、滑冰运动员、滑雪教练员、滑雪运动员、射箭教练员、射箭运动员、射击教练员、射击运动员、民族体育活动教练员、民族体育活动人员、举重教练员、举重运动员、田径教练员、田径运动员、体操教练员、体操运动员、帆船教练员、帆船运动员、划船教练员、划船运动员、风浪板教练员、风浪板运动员、水上摩托车教练员、水上摩托车运动员、漂流教练员、漂流运动员、击剑教练员、击剑运动员、马术教练员、马术运动员、自行车教练员、自行车运动员、裁判人员。
五、军人
行政及内勤人员、一般地面部队人员(非前线)、特种兵、军医院官兵(非前线)、后勤补给及通讯地勤人员(非前线)、军事研究单位纸上设计人员、军事单位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空军、海军、潜艇军人(非前线)、前线军人、入伍受训新兵、宪兵(纠察)。武警总部行政及内勤人员、公安部及地方警卫局警卫人员、边防管理局边防人员、公安部消防局人员、武警水电指挥部工程建设人员、武警交通指挥部工程建设人员、武警黄金指挥部勘察警戒人员、武警森林指挥部森林警察。
拒保执照类型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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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法违规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七)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八)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既往症(释义二十九),及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以及上述治疗或药品药物导致的后续医疗费用;所有基因疗法(释义三十)和细胞免疫疗法(释义三十一)造成的医疗费用。各类医疗鉴定、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释义三十二)、医疗事故(释义三十三)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产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 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释义三十四);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用于治疗糖尿病时除外)、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五)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所附《中银保险特殊职业类表》中的职业;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三十五)、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三十六)、攀登海拔 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释义三十七)、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三十八)(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三十九)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六)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四十)(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三.89)”、“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三.90)”、“器官移植原因导致 HIV 感染(释义三.91)”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投保须知
一、条款阅读
请完整阅读并了解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内容、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免赔额、赔付标准等),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二、如实告知
投保单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首年投保出生满 30 天-60 周岁(含),可续保至 100 周岁。
四、拒保职业
本保险不承保从事《拒保职业表》所示职业工种的人员,具体详见《拒保职业表》。
五、等待期
本产品“一般医疗费用”等待期为 30 天,“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等待期为 90 天;如您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过同类百万医疗保险(不包括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即俗称“惠民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60 天内向我司申请投保此产品,“一般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待期为 30 天,其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无等待期。在本公司投保过同类百万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到期前申请投保此产品,均无等待期。
六、免赔额
本产品无免赔额。
七、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按 100%赔付,一般医疗保险责任按 90%赔付;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八、医院范围
本产品主险条款下“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就诊医院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附加险条款下“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就诊医院为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九、增值服务
在不同的保单年度,增值服务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服务内容以页面告知为准。
十、投保份数
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最多仅可购买一份,多投无效。
十一、保费缴纳
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具体金额详见《费率表》。
十二、保单形式
保单形式为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在“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和下载。
十三、发票申请
投保人可致电 95566-4 申请电子发票。
十四、续保说明
(一)续保方式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
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二)续保终止
本产品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1)本产品统一停售;
2)被保险人超出本产品约定的承保年龄;
3)被保险人身故;
4)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已经解除保险合同的;
5)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解除合同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十六、信息安全
中银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您提供给中银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银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中银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除上述用途外,中银保险 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十八、售后服务
因产品特殊性暂无法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您可以通过“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首页菜单“我 的服务”了解相关服务流程,中银保险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十七、客服热线
本产品投保咨询、批改、解除合同、投诉等任何问题,均可拨打统一客服热线 95566-4

《健康调查问卷》


对于以下病症,请就被保险人(姓名:   )的健康状况如实回答:
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良、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或动态未定性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糖尿病,高血压(收缩压达到 160mmHg或舒张压达到 100 mmHg),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梗、心瓣膜病、严重心率失常,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病,脑卒中(含脑梗死、脑出血),脑炎或脊髓炎及其后遗症,脑和脊髓损伤,肝炎,肝硬化,重度脂肪肝,肝功能衰竭,慢性肾病,肾衰竭,肾功能不全,多囊肾,肾切除,间质性肺病,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病,胰腺炎、溃疡 性肠炎、克罗恩病,白血病,重型再生障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骨髓增生异常, 帕金森,阿尔斯海默症,癫痫,瘫痪,性病:梅毒,HIV 阳性,智力障碍,中重度残疾,接受过组织、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多发性硬化、结节病、呼吸功能不全、严重烧伤、严重视力障碍、严重听力障碍、 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肿块/肿物/团块/结节/占位/囊肿/息肉/新生物/赘生物;

2、被保险人过去1 年内是否发现健康检查异常且医生建议复查或进一步检查(如血液、尿液、超声、X 光、影像检查、内镜、病理检查等);
3、被保险人在过去1 年内是否存在下列症状:
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反复头痛
//腹痛,咳血,呕血,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血尿,中重度贫血(男性 Hb<110g/l, 女性 Hb<90g/l);黑痣短期内进行性增大,不明原因反复发热、淋巴结肿大,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黄疸;不明原因反复双下肢浮肿,反复蛋白尿;抽搐,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萎缩或肌无力,运动功能障碍;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 6 个月内体重减轻 5 公斤以上),体格指数(体重 kg/身高 m^2)≥32 或≤16(成年人);
4、被保险人在过去 2 年内是否有过住院或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住院治疗;
5、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是否低于 2.5 公斤,是否存在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情况;
6、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者症状: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含 CIN 分级二级及以下);半年内是否出现阴道异常出血或分泌物,乳头异常溢液;
7、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在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以下情况可作为例外事项,仍符合投保条件:

1、针对以上第 2 条健康检查异常,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
(1)乳腺、甲状腺异常:乳腺/甲状腺结节、增生、囊肿,经超声 BI-RADS/TI-RADS 检测分级为三级(含)以下;
(2)腹部 B 超提示为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3)单纯血脂偏高,且未伴有高血压、高血糖;
(4)高/低血压:收缩压 90mmHg-160mmHg、舒张压 60mmHg-100mmHg;
(5)鼻炎、咽炎、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慢性浅表性胃炎;
(6)病毒性感冒引起的血常规检查异常;
(7)尿路感染引起的尿常规检查异常;
(8)近视、远视、散光;
(9)牙科检查异常。

2、针对以上第 4 条住院病史,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
(1)分娩或宫外孕;
(2)鼻炎;
(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无并发症;
(4)急性肺炎单次发作,无并发症且已痊愈;
(5)急性胃肠炎、急性阑尾炎;
(6)胆结石经治疗后 2 年内未复发;
(7)胆囊息肉已手术切除且病理结果为良性;
(8)疝气修补术后未复发;
(9)意外住院在 5 天以内,且现今已痊愈,并无后遗症或器官缺损。
(10)扁桃体摘除术;
(11)单纯痔疮切除术;
(12)单纯住院体检,且检查结果正常;
(13)新生儿母乳性黄疸无其他并发症。


提示:请就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实回答,如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相关医学专业知识的判断,如有争议,以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诊断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