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单约定的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的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的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5医院;
(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
(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1)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
(12)广东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
(14)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15)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