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本产品对于部分行业/工种/地区约定如下: 1)以下工种不允许投保:涉及电力、通信、通讯等户外铁塔设备的架设/安装等施工人员、空调安装工(室外)、钢丝绳/钢丝/钢绳制造工、幕墙/外墙清洗施工人员、井下深坑(超2米)、海上、空中、枪弹炸药、造船、铁路建筑、钢结构、隧道和桥梁建筑;2)投保人名称中含以下关键字的企业不允许投保:拆、拆房、房屋、疏没、脚手架、危险品、幕墙、电梯、铁塔、珠宝、黄金、贵金属;3)注册地或营业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然市及张家港市地区的企业团体,仅限投保1-2类职业;4)注册地或营业地在广东省-江门市地区的家具木材制造业不允许投保,5)天津及所辖地区的企业不允许投保;6)以下类型业务只允许投保1-3类职业:劳联、产联、人力资源,人力、人资、企业咨询、人才服务、人力介绍。
2.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3.本保单中医疗相关保障仅限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及医院进行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2)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4)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15)所有私营医院。
4.本保单各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若具有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的其他团体意外险,且在其他团体意外险中有与本保单相同保障责任的,相同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不累计叠加,保险人仅按相同保障责任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5.意外医疗费用,本保单承保每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意外医疗费用,100元免赔100%赔付。
6.意外住院津贴,本保单承保一般意外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长赔偿90天,每人累计最长赔偿180天。
7.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投保人的雇员事高空作业时,因未戴安全帽和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被保险人涉及高空作业,须按工种名称“其他五级职业”投保且投保时须明确选择“涉高”标识,对于未按“其他五级职业”或投保时未明确选择“涉高”标识的被保险人,高处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本保单不予理赔。
8.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9.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以其出险时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准,出险时职业类别超过保单规定的最高职业类别限制的,因此事故导致的意外伤残、身故和医疗费用为除外责任;
10.本保单附加《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出险后需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超过48小时且在7个工作日内报案,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均赔偿金额均免赔10%;超出7个工作日报案的,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赔偿金额均免赔30%。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十二)被保险人没有遭受骨折伤害,因其他原因或主动进行骨密度检测。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 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费用;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因妊娠、流产、分娩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平安产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十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