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8)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整脊治疗或心理治疗;
(9)被保险人为就医所支付的交通费(包括救护车费和转院费);
(10)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椎间盘突出症;
(12)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1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接受整容、整形手术、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因任何原因而进行的美容、矫形手术、变性手术、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5)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1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翼或动力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等高风险活动;
(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1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食物中毒;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20)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2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职业和情形;
(2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23)核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武器、生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