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洋1-6类100万个人意外医疗(含社保外用药)
  • 保司:太保
  • 分类:个单
  • 保费:480.00起
承保年龄20天-80周岁
1-6类职业宽泛
社保外用药也可以报销
100万保额含意外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承保年龄
0 - 80
起保人数
1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 本产品提供服务凭证
  • 承保年龄20天-80周岁
  • 1-6类职业宽泛
  • 社保外用药也可以报销
  • 100万保额含意外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 年免赔额1000元后有三方赔付的按100%给付;无三方赔付的按80%赔付
  • T+1生效,等待期7天
  • 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可以有一张生效保单

1、本保险约定的等待期为7天,续保无等待期。
2、本保险暂不承保如下职业或工种的被保险人: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上述职业人员不可投保本方案。
3、本保险给付比例100%,但下列情形除外:
(1)未以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或者未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为80%;
(2)未以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或者未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但已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后,按照余额的100%赔付,但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医疗费用的80%。
4、本保险就诊医院仅限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出现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身体症状,则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紧急前往距离事故发生地点直径距离5公里及行程距离7公里以内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或相类似的机构或科室)就近治疗的,该医疗机构也可视为本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脱离危及生命安危的情况后,需转入二级(含)及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脱离危及生命安危的情况后的治疗费用。
5、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和怀柔区的任何医疗机构、河南省通许县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山东省栖霞市的所有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责任。
6、本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年免赔额为1000元
7、本保险包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垫付服务,垫付服务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客服热线:95500转1(中文服务)转5。
8、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可以有一张生效保单。
9、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投诉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4。
拒保地区医院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和怀柔区的任何医疗机构、河南省通许县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山东省栖霞市的所有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责任。

拒保职业工种

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上述职业人员不可投保本方案

拒保执照类型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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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8)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整脊治疗或心理治疗;
(9)被保险人为就医所支付的交通费(包括救护车费和转院费);
(10)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椎间盘突出症;
(12)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1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接受整容、整形手术、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因任何原因而进行的美容、矫形手术、变性手术、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5)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1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翼或动力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等高风险活动;
(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1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食物中毒;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20)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2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职业和情形;
(2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23)核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武器、生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