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团体意外1-5类河北专属(XT)
  • 保司:平安财险
  • 分类:团意
  • 保费:90.00起
可保3、6、12个月
承保年龄18-65周岁
承保人数范围3-299人
工标十级伤残10%
意外医疗100元免赔100%赔付
不承保2米或2米以上高空作业
超职业类别不拒赔,按照所缴保费比例赔付
职业类别
12345
高空作业
不可(不承保高空作业)
承保年龄
18 - 65
起保人数
3(承保人数3-299人)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 可保3、6、12个月
  • 人工核保线下出单
  • 承保年龄18-65周岁
  • 承保人数范围3-299人
  • 工标十级伤残10%
  • 意外医疗100元免赔100%赔付
  • 住院津贴200元/天,免赔0天,单次180天,累计180天
  • 不承保2米或2米以上高空作业
  • 实际职业类别危险程度超出投保时职业类别时,按照该被保险人已缴保费/实际职业应缴保费比例进行赔付

条款下载: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1、本产品不承保拆房、疏浚、脚手架安装、危险品制造、幕墙建造、铁塔制造安装、建筑工人行业、电梯安装修理、电力架设、木材、石材、采石业、采砂业、矿业、石油制造业、化工业相关工种人员,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本产品附加《平安附加适用医疗机构范围约定保险》条款,本产品就诊医院限定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除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山东禹城及河南信阳的所有医院
3、本产品附加《平安附加调整被保险人范围保险》、《平安附加调整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保险》条款,
本产品投保人数范围是3-299人,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8周岁﹣65周岁。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职业类别为1-5类职业,6类职业不予承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危险程度超出投保时职业类别时,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已缴保费/实际职业应缴保费比例进行赔付
4、本产品附加《平安附加承保地域特约》条款,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5、本产品附加《平安产险附加高处作业除外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不予赔付;"高处作业"指《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发布,标准编号为 GB/T3608-2008)规定的"高处作业",即"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6、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7、本产品附加《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拒保地区医院

除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山东禹城及河南信阳的所有医院

拒保职业工种

本产品不承保拆房、疏浚、脚手架安装、危险品制造、幕墙建造、铁塔制造安装、建筑工人行业、电梯安装修理、电力架设、木材、石材、采石业、采砂业、矿业、石油制造业、化工业相关工种人员,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拒保执照类型

仅承保河北企业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 JR/TO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
本标准规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 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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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