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导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不受此限;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的除外);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恐怖活动;
(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附加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二)洗牙、洁齿、验光、整容、心理咨询及康复治疗;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四)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等非治疗性行为。
第七条 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所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或在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所列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