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家庭财产保险含3-6人家庭成员意外险(200元/年)
  • 保司:阳光财险
  • 分类:财产险
  • 保费:200.00起
家财保障:30年房龄以内得钢混或砖混且用于居住的住房,限投1份
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保障:
可保家庭成员3-6人
承保年龄28天-75周岁(含)
可保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不含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额共享非均分
监护人责任:保单内子女共享赔偿限额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不可
承保年龄
0 - 75
起保人数
3(可保家庭成员3-6人)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10%
  • 家财保障:30年房龄以内得钢混或砖混且用于居住的住房,限投1份
  • 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保障:
    可保家庭成员3-6人
    承保年龄28天-75周岁(含)
    可保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不含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额共享非均分
  • 监护人责任:保单内子女共享赔偿限额

家庭财产保险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居家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5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5万元

附加盗抢险:

室内财产门、窗、锁保额占10%

便携式家用电器占20%

现金及金银珠宝、首饰占10%

非机动代步工具占10%

其他室内财产占50%

管道破裂及水渍被保险人财损:

因高压、碰撞、严寒或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住户或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破裂,造成主险保险标的遭受水浸、腐蚀导致的直接损失,及修复更换费用损失保险

燃气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5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5万元

监护人责任

保单内子女共享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人身意外保险1-6

可保家庭成员3-6

承保年龄28-75周岁(含)

可保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不含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可作为被保险人。

报案电话:95510

家财险部分:
1、本保险同一保险标的在同一保险期间仅限投保1份。
2、本产品仅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房屋。
3、本产品仅承保建筑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居住的住房(投保时明确具体地址)。
4、保险人仅承保障房龄在30年以内的房屋。
5、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5万元;
7、附加盗抢保险:其中室内财产门、窗、锁保额占该项保险责任保额的10%、便携式家用电器占20%,现金及金银珠宝、首饰占10%,非机动代步工具占10%、其他室内财产占50%。
8、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用燃气事故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累计赔偿限额70万元(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累计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5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5万元;
监护人责任:
1、本合同监护人责任采用共享方式,子女保障共享监护人责任赔偿限额。
2、监护人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00元。
3、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意外伤害部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需为3-6人,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不含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可作为被保险人。
3、年龄在出生满28天-7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在28天-65周岁(含)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为列明保额的100%;65周岁-70周岁(含)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为列明保额的30%,70周岁-75周岁(含)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为列明保额的5%;
4、未成年人身故保额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意外医疗责任,对符合社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赔付。
6、本合同意外险部分采用全家共享方式,全家分别共享保单列明的各项全家赔偿限额,即: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额。
7、本保险仅承保一至六类职业类别人员,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判定以出险时的职业类别为准。一、二、三类职业类别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为列明保额的100%;四类职业类别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为列明保额的30%;五、六类职业类别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为列明保额的5%;
8、医院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拒保地区医院

仅承保住址在河北省内的标的

拒保职业工种

不适用

拒保执照类型

不适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标准》中该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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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A 款(2022 版)条款
第五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币、古书籍、玉石、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各种磁带、磁盘、移动储存设备、激光盘及其内存储的电子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机动车辆类(第四条约定的粮食及农副产品除外);
(四)露天阳台以及露天存放的财产(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存放于院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除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以及其内存放的财产;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以及其内存放的财产;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和财产;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及其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七)不属于国家房屋建筑结构规定的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其他结构房屋及其内存放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五)在房屋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自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四)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六)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2022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间接损失;(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用燃气事故责任保险(2022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损失保险 A 款(2022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房屋内的水暖管自然磨损、腐蚀变质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雇佣人员擅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或用途;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
(四)因施工造成的水暖管破裂。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损失保险(2022 版)条款
以下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
(一)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二)花、树、鱼、鸟、虫、盆景、家禽、家畜等各种养殖及种植物;
(三)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四)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五)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不包含本条所列存放在室内的非机动代步工具);
(六)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烟、酒、茶、油、盐、卫生纸等日用消耗品。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同住、寄宿人员盗窃、抢劫或者纵容、帮助他人盗窃、抢劫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外遭受的盗窃、抢劫,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五条 不属于本附加险第二条所列保险标的范围,或属于本附加险第二条所列保险标的范围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监护人责任保险(2022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监护对象因被保险人、其他监护人或与监护对象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监护对象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家用燃气事故财产损失保险(2022 版)条款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币、古书籍、玉石、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各种磁带、磁盘、移动储存设备、激光盘及其内存储的电子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机动车辆类(第四条约定的粮食、农副产品除外);
(四)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以及其内存放的财产;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以及其内存放的财产;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和财产;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及其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七)不属于国家房屋建筑结构规定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其他结构房屋及其内存放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设备或器具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地址;
(二)盗用、转供燃气或利用家用燃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改装、拆卸或搬移燃气设备、器具、管道,私自拆修、改换钢(气)瓶的瓶阀、调压器;
(二)自行倒灌钢(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倾倒排放钢(气)瓶内残液;
(三)采用任何方式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气)瓶;
(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未经检验合格的钢(气)瓶、燃气设备、器具及管道;
(五)其他违反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的燃气事故;
(六)燃气管道、设备、器具正在进行维修或调试期间发生燃气事故;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一)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类自然现象引起的燃气事故;
(十二)燃气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导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不受此限;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的除外);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恐怖活动;
(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附加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二)洗牙、洁齿、验光、整容、心理咨询及康复治疗;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四)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等非治疗性行为。
第七条 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所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或在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所列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