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险产品仅限核定载客数为3座以内(含3座)的货车承保,每车限投1份,多投部分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上的驾乘人员,保单载明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已投保交强险),并持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受益人为法定(两座车每次最高赔付人数不超过两人,三座车每次最高赔付人数不超过三人);
3、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货物运输起始地和目的在保单列明车辆上的装卸货物等高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不在本保险方案保障范围内;
4、误工费100元/天,免赔3天,单次事故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累计以180天为限;
5、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6、本保单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单中所列车牌号/车架号的机动车辆和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需临时(如加油.加水.故障维修.换轮胎、整理篷布、行驶中途的临时装卸货)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烧伤及意外医疗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必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针对交通事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7、本保单不承担本车及车上任何货物损失,不承担由于职业病或突发疾病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不承担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货物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的意外事故需额外增加10%免赔额;
8、本产品附加疾病猝死责任条款仅承保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被保险车辆的驾乘人员,在保单载明车辆行驶期间发生的猝死责任;因既往症引发的猝死不在承保范围;
9、本保单仅承保车上人员发生保单约定责任的意外伤害,出险时需提供伤亡人员或其家属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赔偿相关协议(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致的除外);如投保人已垫付部分或全部的赔款或医疗费用时,当被保险人签署赔付权益转让确认书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给赔付权益转让确认书上个人或企业;
10、本保单承保2人,若出险时车上雇员人数超过2人,则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之比例进行比例赔付。
11、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24小时全国理赔报案电话:95511。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8-6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900元的部分按照9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驾驶或乘坐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