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银爱学保6-25周岁学生幼儿意外
  • 保司:中银保险
  • 分类:个单
  • 保费:80.00起
6-25周岁仅50元
猫抓狗咬、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感冒发烧
疾病住院
职业类别
1
高空作业
不可
承保年龄
6 - 25
起保人数
1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10%
  • 6周岁(含)-25周岁(含)大、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 因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30天,意外无等待期
  •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为100元
  • 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00元
  • 狂犬疫苗接种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00元
  •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狂犬疫苗接种先医保报销后85%赔付,未经医保报销60%赔付

一、条款阅读
请完整阅读并了解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内容、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免赔额、赔付标准等),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二、如实告知
投保单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投保年龄
投保人年龄须为18周岁及以上。

四、被保险人范围
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6周岁(含)-25周岁(含),并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五、未成年人身故责任的限定
(1)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身故责任,其投保人仅限被保险人的父母。

六、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其他责任无等待期。

七、免赔额
(1)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为1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00元。
(3)狂犬疫苗接种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00元。

八、赔付比例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狂犬疫苗接种费用保险等三项保障责任的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上述三项责任的给付比例为85%;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上述三项责任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九、保险责任
针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投保人仅投保“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十、医院范围
本产品的就诊医院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狂犬疫苗接种保险还可在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十一、投保份数
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最多仅可购买一份,多投无效。

十二、保费缴纳
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十三、保单形式
保单形式为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在投保成功通知短信/邮件、或“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保单查询”中进行电子保单下载。

十四、发票申请
投保人可在“中银保险”公众号—“我的服务”—“保单查询”—“电子发票查询专区”中下载电子发票。

十五、续保说明
(一)续保方式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二)续保终止
本产品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1)本产品统一停售;
(2)被保险人超出本产品约定的承保年龄;
(3)被保险人身故;
(4)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已经解除保险合同的;
(5)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退还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为零。

十七、信息安全
中银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您提供给中银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银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中银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除上述用途外,中银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中银爱学保学生综合保险理赔指引只需4步,快速理赔

第1步:理赔报案
出险后请您通过拨打电话4000560068进行报案

第2步:提交资料
治疗结束后,提供理赔相关资料

第3步:等待审核
我司根据您提供的理赔资料审定保险责任并计算赔偿金额

第4步:获取赔款
我司根据理算结果向保险金申请人支付赔款

1.被保险人的范围
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6周岁(含)-25周岁(含),并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未成年人身故责任的限定
(1)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身故责任,其投保人仅限被保险人的父母。
3.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其他责任无等待期。
4.免赔额
(1)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为1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00元。
(3)狂犬疫苗接种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00元。

5.赔付比例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狂犬疫苗接种费用保险等三项保障责任的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上述三项责任的给付比例为85%;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上述三项责任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6.保险责任
针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投保人仅投保“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7.医院范围
本产品的就诊医院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狂犬疫苗接种保险还可在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8.投保份数
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最多仅可购买一份,多投无效。
9.保单查询
自本保单签发次日起,您可拨打我司客服专线95566或前往我司营业网点柜台询问等方式查询、核实保单信息;您也可以登陆【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保单查询】自助查询及下载电子保单。
10.适用条款
本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231202308253731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252202104275045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252202204298184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狂犬疫苗接种费用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2522021072306071)。

拒保地区医院

本产品的就诊医院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狂犬疫苗接种保险还可在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拒保职业工种

不适用

拒保执照类型

不适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遭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即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保险金额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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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疾病;
(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第八条 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三)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及其并发症的治疗和康复;
(五)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六)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七)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
(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酒精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辐射;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十)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