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