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和1-5类雇主(5类免高空证不限高)
  • 保司:鼎和财险
  • 分类:雇主
  • 保费:80.00起
1-5类最高100万,4-12个月
5类不限高,3人起,免高空证
石材生产、高空建筑、金属制造、高速路等
职业类别
12345
高空作业
(5类可高空,需佩带安全绳、安全带,在作业场所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否则按照正常理算金额的20%进行赔付)
承保年龄
16 - 65
起保人数
3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10%
  • 非工伤意外身故残疾限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限额的50%和20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 非工伤意外医疗保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医疗费用限额的50%和2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 无特种作业证拒赔
  • 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影像资料,以明确被保险人雇员在高空作业时有佩带安全绳、安全带,在作业场所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否则按照正常理算金额的20%进行赔付
  • 猝死赔付比例:1-4类50%,5类30%
  • 超48小时报案,绝对免赔率30%定损
  • 投保单位名称含“劳务”,只能年单,不支持减人,可加保和替换
  • 投保单位名称含以下关键词不予承保:人力资源、外包、劳联、产联
  • 本产品不支持修改发票内容(包含“电子普票”转“专票”、修改发票信息/邮寄地址)

投保须知
 1、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健康雇员,超出投保年龄的雇员投保无效。
2、非工伤意外身故残疾限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限额的50%和20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非工伤意外医疗保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医疗费用限额的50%和2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3、除5类职业外,本保单除外2米以上高处作业。1-4类职业人员涉及高处作业的,需按5类职业投保; 1-4类职业人员涉及高处作业但未按照5类职业投保的,高处作业时发生意外险事故,本保单不予理赔。《职业类别表》
4、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产生医疗费用我司在社保用药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无免赔;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单次免赔天数5天。
5、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6、本保单附加雇员误工费保险,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10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每次不超过3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7、本保单投保方式为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应于保单投保时提供投保人员清单。
8、投保人如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单项下可投保职业类别以《鼎和雇主职业分类及代码表》为准。
9、特别说明:
(1)投保单位名称含 “劳务”,只能年单,不支持减人,可加保和替换;
(2)投保单位名称含以下关键词不予承保:人力资源、外包、劳联、产联;
(3)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青龙县/廊坊市/唐山市、天津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莱州市/滨州市/德州市/临沂市/青岛市,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新乡市/郏县、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吉林省四平市、福建省南平下辖、江苏省常州市/连云港市、湖北省黄冈市等地为拒绝承保地区,投保人企业注册所在地、被保险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位于上述地区的(不含30天内雇员短期出差),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0、附加条款赔偿限额如未做特别说明,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一致且包含在主险限额内;附加险免赔未作特别说明的适用主险免赔。
11、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雇员在高空作业时,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影像资料,以明确被保险人雇员在高空作业时有佩带安全绳、安全带,在作业场所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如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且保险人无法确切资料证明被保险人违规高空作业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正常理算金额的20%进行赔付。高处作业标准以国标《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为准。
12、本保单仅承保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符合条款定义的雇员,出险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或打卡记录等雇佣证明资料,其他与被保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派遣员工等非雇员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3、1-4类职业雇员,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赔偿限额为意外身故赔偿限额的50%;5类职业雇员,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赔偿限额为意外身故赔偿限额的30%。
1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在48小时内通过客服服务电话(95393)向保险人报案(如果是死亡案件,需在出险24小时内报案),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超48小时报案,视为延迟报案,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绝对免赔率30%定损,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5、一旦发生单次涉及2人及2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国家行政单位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监事故证明》。
16、本产品采取记名投保,已出险的被保险人雇员(含已报案未理赔和已理赔)不支持批改(包括批减、替换、退保)。
17、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且依据工伤事故认定或法院判决雇主需要依法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交通事故认定被保险人雇员负次要或同等责任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我司承保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比例赔付;2交通事故认定被保险人雇员无责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身故残疾限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限额的50%或20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医疗赔偿限额为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医疗费用限额的50%或2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18、本保单中医疗相关保障仅限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及医院进行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北辰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的三河市、固安县、香河县、广阳区、霸州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安次区、永清县、大城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招远市和荣成市所有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2)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4)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19、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20、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中被保险人向雇员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涉及死亡与伤残情形的补偿规则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超出《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向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1、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参保雇员申报职业类别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保险人有权以本产品鼎和财险《职业类别表》为准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实际拒保职业投保其他类,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涉高作业却按非涉高作业投保,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5-6类却按3-4类投保或实际3-4类却按1-2类投保,本保单免赔率60%;实际5-6类却按1-2类投保,本保单免赔率80%;被保险人雇员参保工伤按照未参保工伤投保,保险人仅赔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雇主承担的工伤待遇且以保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为限,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不予赔。
出险报案: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95393
资料收集:治疗完成后收集相关单证资料,联系鼎和理赔人员提交资料
案件定损:鼎和对保险责任和费用损失情况进行核损
理算核赔:鼎和保险结案付款

索赔材料清单: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复印件;
3、事故经过报告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住院病历(门诊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住院提供病案首页 入院记录 、出院小结、 检查报告),发票原件(电子发票填写电子发票申明) ;
5、出险当月公司的雇员清单(不记名投保情况);
6、雇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工资条、劳动合同、考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如有);
7、涉及伤残的事故还应提供“伤残鉴定书”;
8、身故的提供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加盖医院公章)和“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9、死者法定继承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死亡案件)
10、被保险人与死者家属(伤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者和解书,赔偿凭证(死亡、伤残案件)
11、死者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案件)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资料下载:
意健险及雇主责任险出险通知及索赔申请书
事故说明
医疗费电子发票声明

1、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健康雇员,超出投保年龄的雇员投保无效。
2、非工伤意外身故残疾限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限额的50%和20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非工伤意外医疗保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医疗费用限额的50%和2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3、除5类职业外,本保单除外2米以上高处作业1-4类职业人员涉及高处作业的,需按5类职业投保; 1-4类职业人员涉及高处作业但未按照5类职业投保的,高处作业时发生意外险事故,本保单不予理赔。
4、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产生医疗费用我司在社保用药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无免赔;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单次免赔天数5天。
5、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6、本保单附加雇员误工费保险,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10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每次不超过3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7、本保单投保方式为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应于保单投保时提供投保人员清单。
8、投保人如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单项下可投保职业类别以《鼎和雇主职业分类及代码表》为准。
9、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青龙县/廊坊市/唐山市、天津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莱州市/滨州市/德州市/临沂市/青岛市,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新乡市/郏县、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吉林省四平市、福建省南平下辖、江苏省常州市/连云港市、湖北省黄冈市等地为拒绝承保地区,投保人企业注册所在地、被保险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位于上述地区的(不含30天内雇员短期出差),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0、附加条款赔偿限额如未做特别说明,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一致且包含在主险限额内;附加险免赔未作特别说明的适用主险免赔。
11、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雇员在高空作业时,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影像资料,以明确被保险人雇员在高空作业时有佩带安全绳、安全带,在作业场所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如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且保险人无法确切资料证明被保险人违规高空作业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正常理算金额的20%进行赔付。高处作业标准以国标《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为准。
12、本保单仅承保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符合条款定义的雇员,出险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或打卡记录等雇佣证明资料,其他与被保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派遣员工等非雇员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3、1-4类职业雇员,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赔偿限额为意外身故赔偿限额的50%;5类职业雇员,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赔偿限额为意外身故赔偿限额的30%
1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在48小时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95393)向保险人报案(如果是死亡案件,需在出险24小时内报案),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超48小时报案,视为延迟报案,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绝对免赔率30%定损,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5、一旦发生单次涉及2人及2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国家行政单位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监事故证明》。
16、本产品采取记名投保,已出险的被保险人雇员(含已报案未理赔和已理赔)不支持批改(包括批减、替换、退保)。
17、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且依据工伤事故认定或法院判决雇主需要依法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交通事故认定被保险人雇员负次要或同等责任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我司承保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比例赔付;2交通事故认定被保险人雇员无责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身故残疾限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限额的50%或20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医疗赔偿限额为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医疗费用限额的50%或2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18、本保单中医疗相关保障仅限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及医院进行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北辰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的三河市、固安县、香河县、广阳区、霸州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安次区、永清县、大城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招远市和荣成市所有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2)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4)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19、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20、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中被保险人向雇员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涉及死亡与伤残情形的补偿规则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超出《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向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拒保地区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青龙县/廊坊市/唐山市、天津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莱州市/滨州市/德州市/临沂市/青岛市,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新乡市/郏县、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吉林省四平市、福建省南平下辖、江苏省常州市/连云港市、湖北省黄冈市等地为拒绝承保地区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北辰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的三河市、固安县、香河县、广阳区、霸州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安次区、永清县、大城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招远市和荣成市所有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2)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4)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拒保职业工种

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拒保执照类型

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青龙县/廊坊市/唐山市、天津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莱州市/滨州市/德州市/临沂市/青岛市,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新乡市/郏县、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吉林省四平市、福建省南平下辖、江苏省常州市/连云港市、湖北省黄冈市等地为拒绝承保地区,投保人企业注册所在地、被保险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位于上述地区的(不含30天内雇员短期出差),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投保单位名称含以下关键词不予承保:人力资源、外包、劳联、产联

伤残比例:一级 100%,二级 80%,三级 65%,四级 55%,五级 45%,六级 25%,七级 15%,八级 10%,九级 4%,十级 1% 。

伤残比例: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80%,三级伤残 70%,四级伤残 60%,五级伤残 40%,六级伤残 30%,七级伤残 20%,八级伤残 15% ,九级伤残 7%,十级伤残 5%。

伤残比例: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 70%,五级伤残 60%,六级伤残 50%,七级伤残 40%,八级伤残 30%,九级伤残 20%,十级伤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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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2
(二)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被保险人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雇员酒后两小时内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九)被保险人雇员受毒品、药品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被保险人雇员由于疾病(不含保险责任第三条(四)、(七)所列情形)、传染病、分娩、堕胎、流产(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被保险人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七)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八)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情形导致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矫形、视力矫正手术、整容、美容、牙科保健、心理咨询;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鼎和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条款B款

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伤残或医疗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死亡和伤残;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九)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五)其它不属于本条款扩展责任赔偿范围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