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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猝死,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在投保人选择投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恐怖袭击;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之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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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八)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整脊治疗或心理治疗;
(九)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采石、采矿(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隧道挖掘、矿藏钻勘,船舶运输工作;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场地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相关设备期间。
第九条 下列各项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