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约定
1、本保单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段仅可投保一份,多投无效。本保单出险人员不得退保及替换。
2、本保险所称工作人员(雇员),既包括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与投保人建立雇佣关系的员工,也包括直接受雇于投保人之人员。
3、承保年龄为18-65周岁。整单5人起保。
4、伤残等级(基础版):本合同项下的伤残评残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80%,70%,60%,50%,40%,30%,20%,10%,5%。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伤残等级(升级版):本合同项下的伤残评残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5、意外医疗免赔:1)有社保: 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2)无社保:超过人民币2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给付。
6、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天数90天,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天数180天,绝对免赔3天。
7、本保单仅承保光伏行业的从业人员(海上作业除外),如发生误投保,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退还保费。本保单附加《平安附加赔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危险程度超出投保时职业类别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承保作业高度二米以上算高空,投保人的雇员从事高空作业时,则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戴安全帽、佩带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保险人对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及意外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1)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2)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 4米时,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搭设 3 米宽的安全网。(3)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在 2 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4)配带安全带、安全帽、孔洞须加强牢固盖板,围栏或防滑措施。
9、被保险人应在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山东禹城及河南的所有医院、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0、本产品附加《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如延迟报案超过1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如延迟报案超过6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50%。
二、免责条款
1、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免责条款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十二)被保险人没有遭受骨折伤害,因其他原因或主动进行骨密度检测。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免责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3、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免责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但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治疗不在此限;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对于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自费,包括个人自付、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因妊娠、流产、分娩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4、平安法律费用保险免责条款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可获得法律援助的,保险人对该部分律师代理费用不负责赔偿;
(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免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的,对于减免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发生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
(四)等待期内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引起的一切法律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