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兹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第三人/第三方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电话95500或经纪公司服务热线400-180-1616进行报案,也可以搜索“线上快赔”微信小程序进行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超过72小时才报案,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50%。
2、本保单承保的职业类别按风险从低到高,可分为1-5类,1类风险最低,5类风险最高。
1-4类职业人员涉及2米或2米以上高处作业的,需按5类职业及以上职业投保,若未按照5类职业及以上职业投保的,高处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本保单不予赔付。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3、本保单不承保职业(即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农牧渔业、海上作业、地质矿产业、桥梁/隧道、化工/军工制造业、影视及演艺业、潜水工作人员、体育运动、各种杂技人员、驯兽师、涉及火药/炸药/爆破的相关工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司机及随车工、特种兵/军人/武警/公安/警察/消防等治安人员、打松子工人、快递/外卖配送、桥梁建造/维护、隧道挖掘/维护、煤炭开采/加工/运输、石油开采/运输/冶炼、各类矿产开采/加工、沙石开采/加工、疏浚工程施工、环境工程施工、海洋工程施工、井下深坑作业、海上/空中/潜水作业等。
4、从事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从事特种作业必须取得对应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证),否则发生死亡或伤残事故,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扣除绝对免赔40%后赔付。高处作业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5、保单上列明职业类别对应的保费,不低于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对应的保费。被保险人从业人员遭受伤害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拒绝承保工种)危险程度高于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的工作类型的,则保险人根据实际从事工作职业类别与保单约定职业类别的级差,按每一个级差扣减保额30%免赔(比如5类投保4类,需扣减60%免赔,以此类推)。如属于第3条特约的不承保职业,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兹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本保单不支持批减被保险人、变更保额。保险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的保单不支持替换被保险人,6个月和1年的保单支持替换被保险人(已出险人员除外)。换人规则:被保险人替换仅限于同一类职业类别人员之间替换,不同职业类别人员不能互相替换。
7、保险人赔付标准如下:
①对于意外身故:按限额100%赔付。
②对于意外伤残:评残标准为本保单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本保单伤残等级赔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若被保险人因伤致残,应在伤残鉴定前通知保险人,双方共同确定鉴定机关,对于被保险人自行进行鉴定的情形,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③对于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投保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门诊治疗者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住院治疗者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④对于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无免赔。
⑤对于公共场所个人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于公共场所内因其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每次事故及累计负责赔偿限额不超过1万元。
8、本保单指定医院范围为:卫生部规定的大陆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
① 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② 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③ 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
④ 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⑤ 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⑥ 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⑦ 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
⑧ 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
⑨ 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⑩ 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
? 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 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
?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 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上述医疗机构不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范围内,即上述地区医疗机构的发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如因危及生命的紧急抢救(达到住院标准)无法前往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的,经急救、情况基本稳定后72小时内,须转入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治疗。
9、保险人不赔偿如下责任:
① 拒绝承保职业。
② 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③ 精神损害、猝死、疾病所致治疗和身故。
10、本保单不承保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在以下地区的企业:黑龙江、辽宁、吉林、新疆、西藏、甘肃、天津、江门新会、云南、贵州、四川、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河北青县/青龙县/廊坊/秦皇岛市、河南信阳/林州/安阳、山东省德州市/临沂市、湖北省黄冈市。如涉及上述企业投保,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不承保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在下述地区的下述营业性质企业: 山东荣成:石材、建材行业;广东江门/中山/佛山:金属制造业;江苏南通:金属制造业;河北:河北XX村/街道投保、金属制品工人;贵州:陶瓷制造;
11、被保险人的年龄限16-65周岁(含),本方案每人限投1份,超过部分无效。
12、本产品所有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投保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免责事项: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免责事项: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免责事项: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条款免责事项: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除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予赔偿外,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对租赁、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物负有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因从事商业或与其职业相关事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及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导致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进入或滞留公共场所期间产生的赔偿责任;
(七)在同一份保险合同中的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及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八)在共同预定了旅行并一起出行的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九)由于使用任何武器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十一)由于对土地,空气或者水(包括水域)的环境影响导致的赔偿责任及由此导致的其它所有赔偿责任;
(十二)因各种传染疾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竞技、比赛、特技表演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五)保险单上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免赔事项:
1)本保单的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含)。
2)本计划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承保区域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无锡、常州、浙江、温州、宁波、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苏州、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东莞、深圳、海南、广西、重庆、陕西、宁夏、青海。
本保单不承保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在以下地区的企业:黑龙江、辽宁、吉林、新疆、西藏、甘肃、天津、江门新会、云南、贵州、四川、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河北青县/青龙县/廊坊/秦皇岛市、河南信阳/林州/安阳、山东省德州市/临沂市、湖北省黄冈市。如涉及上述区域企业投保,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单不承保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在下述地区的下述营业性质企业:山东荣成:石材、建材行业;广东江门/中山/佛山:金属制造业;江苏南通:金属制造业;河北:河北XX村/街道投保、金属制品工人;贵州:陶瓷制造。
4)本保单不承保职业(即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农牧渔业、海上作业、地质矿产业、桥梁/隧道、化工/军工制造业、影视及演艺业、潜水工作人员、体育运动、各种杂技人员、驯兽师、涉及火药/炸药/爆破的相关工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司机及随车工、特种兵/军人/武警/公安/警察/消防等治安人员、打松子工人、快递/外卖配送、桥梁建造/维护、隧道挖掘/维护、煤炭开采/加工/运输、石油开采/运输/冶炼、各类矿产开采/加工、沙石开采/加工、疏浚工程施工、环境工程施工、海洋工程施工、井下深坑作业、海上/空中/潜水作业等。
5)企业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与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非与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不予承保,本方案每人限投1份,超过部分无效。本产品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6)起保人数最低3人。本保单承保的职业类别按风险从低到高,可分为1-6类,1类风险最低,6类风险最高。1-4类职业人员涉及2米或2米以上高处作业的,需按5类职业及以上职业投保,若未按照5类职业及以上职业投保的,高处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本保单不予赔付。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7)如本保单项下同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时拥有多份团体意外险保单,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以获得的身故、残疾保险金最高赔偿金额(包括多次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RMB100万元,医疗最高赔偿金(包括多次累计赔付金额)额不超过RMB10万元,超出部分保额无效。
8)保险人赔付标准如下:
①对于身故:按限额100%赔付。
②对于伤残:评残标准为本保单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本保单伤残等级赔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若被保险人因伤致残,应在伤残鉴定前通知保险人,双方共同确定鉴定机关,对于被保险人自行进行鉴定的情形,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③对于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投保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90日为限。
④对于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无免赔。
⑤对于公共场所个人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于公共场所内因其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每次事故及累计负责赔偿限额不超过1万元。
9)本保单指定医院范围为:卫生部规定的大陆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
① 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② 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③ 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
④ 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⑤ 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⑥ 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⑦ 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
⑧ 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
⑨ 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⑩ 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
? 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 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
?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 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上述医疗机构不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范围内,即上述地区医疗机构的发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如因危及生命的紧急抢救(达到住院标准)无法前往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的,经急救、情况基本稳定后72小时内,须转入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治疗。
10)对符合保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赔偿标准的医疗费用,本保单意外医疗费用实行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0元,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比例进行给付。
1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保险年度内累计赔付180日。住院津贴无免赔天数。
12)本保单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承保,保险人不得以保单上列明职业有误而拒赔。保单上列明职业类别对应的保费,不低于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对应的保费。被保险人从业人员遭受伤害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拒绝承保工种)危险程度高于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的工作类型的,则保险人根据实际从事工作职业类别与保单约定职业类别的级差,按每一个级差扣减保额30%免赔(比如特殊5类投保4类,需扣减60%免赔,以此类推)。如属于第4条特约的不承保职业,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从事特种作业必须取得对应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证),否则发生死亡或伤残事故,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扣除绝对免赔40%后赔付。高处作业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1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第三人/第三方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拨打保司电话95500或经纪公司服务热线400-180-1616进行报案,也可以搜索“线上快赔”微信小程序进行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超过72小时才报案,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50%;如果事故发生日期早于本保单生效日期,被保险人通过对事故发生日期造假的方式,从而在本保单提出索赔的行为则属于骗保,保险人有权追究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5)本保单不支持批减被保险人、变更保额。保险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的保单不支持替换被保险人,6个月和1年的保单支持替换被保险人(已出险人员除外)。换人规则:被保险人替换仅限于同一类职业类别人员之间替换,不同职业类别人员不能互相替换。
16)保险人不赔偿如下责任:
①拒绝承保职业;
②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③精神损害、猝死、疾病所致治疗和身故。
17)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与条件以本保险单的约定为准;本保险单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单所附条款的规定为准。产品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0143231202112232733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02875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02863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H0000143092201705242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