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 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或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 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与本次治疗存在直接原因所引起的相关费用;
(五)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六)不符合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