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4类职业人群,如被保险人出险时为5类或以上职业,则其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出险时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 (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5类职业为0.4:6职业为0.3)。职业为6类以上(不含6类)的,则不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范用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不同保障项目中约定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累加,保险人仅按照较高一项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3.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广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内容以中国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有关规定为准。
4.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 (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 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