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16-65周岁,身体健康。同一被保险雇员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最多仅可购买一份。 2、全国范围,5人起保。投保后不可替换和退保,也不可批改工种。 3、承保职业:1-6类职业,(海上作业、地下矿工、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等职业人群,若从事上述职业类别人群误投或错投本产品,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并全额退还保险费)。 4、出险报案/理赔:投/被保险人必须在出险后24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因延迟报案引起的影响保险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报案电话:400 056 0068。 5、意外医疗给付说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80%赔付(医保内),就医需在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6、本产品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4米,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塔设3米宽的安全网;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 (2) 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孔洞须加强牢固盖板、围栏或防滑措施; (3)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上述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的,保险人有理由对此次事故拒绝进行赔偿。 7、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上述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的,保险人有理由对此次事故拒绝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高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25%。 8、伤残鉴定:本产品按照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评定,从第10级10%到第1级100%赔付。 9、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工作区域:天津、新疆、西藏。如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0、投保资料:营业执照、人员名单、转账凭证。
【投保资料】
【资料下载】
【特别约定】
投保年龄: 16-65周岁,身体健康 全国范围,5人起保,投保后不可替换和退保 承保职业:1-6类职业,(海上作业、地下矿工、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等职业人群,若从事上述职业类别人群误投或错投本产品,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并全额退还保险费) 出险报案/理赔: 投/被保险人必须在出险后24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因延迟报案引起的影响保险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报案电话: 400 056 0068意外医疗给付说明: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80%赔付(医保内),就医需在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本产品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D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4米,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塔设3米宽的安全网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陆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 @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孔洞须加强牢固盖板、围栏或防滑措施:3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上述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的,保险人有理由对此次事故拒绝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高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25% 本产品按照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评定,从第10级10%到第1级100%赔付 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工作区域:天津、新疆、西藏。如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就诊医院: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
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工作区域:天津、新疆、西藏。如被保险人出险地在上述地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天津、新疆、西藏
1-4类:本产品按照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评定,从第10级(10%)到第1级(100%)
1-6类: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确定,赔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1-6类钢结构船舶制造:伤残等级对昭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6180-2014)确定,赔付比例为:-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被保险人的员工犯罪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被保险人的员工自杀自残、斗殴、醉酒,或因受毒品、管制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员工因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 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的员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合法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的员工未取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工种操作,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员工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发生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四)超出员工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