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平险】天安冀学平7-23周岁
  • 保司:天安财险
  • 分类:个单
  • 保费:110.00起
①5万: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②5万: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③5000: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④5000: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责任
⑤5万: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意外、疾病)
⑥1万:学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⑦5万: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双倍给付(意外身故伤残)
职业类别
1
高空作业
不可
承保年龄
7 - 23
起保人数
1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 仅限河北7-23岁学生
  • 限投1人,多头无效
  • 疾病等待期45天
  • 本产品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额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翻倍。寒暑假期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暑假期间,1月15日至2月15日为寒假期间。

【条款下载】

【投保须知】

1、请您在投保本保险产品之前认真阅读本产品方案以及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确保您已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若您对本保险产品有疑问,请先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05咨询。

2、保障区域: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除外)。

3、限购份数:每名被保险人限购1份,对于多购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5、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45天等待期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需要住院,我们将依照条款,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给付住院保险金,住院医疗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如有医保,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合理费用部分,扣除100元免赔后按90%比例赔付;如无医保,每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后分级累进赔付,医疗费用赔付比例:101-1000:50%赔付,1001-5000:60%赔付,5001-10000:70%赔付,10001-30000:80%赔付,30001以上:90%赔付。

6、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45天等待期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000元人民币,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认为以下15类重大疾病赔付: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深度昏迷;8双耳失聪;9双眼失明;10瘫痪;11严重脑损伤;12严重Ⅲ度烧伤;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4重症心肌炎伴充血必心力衰竭;15脊髓灰质炎。

7、本产品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额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翻倍。寒暑假期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暑假期间,1月15日至2月15日为寒假期间。

8、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拒保地区医院

仅承保河北地区

拒保职业工种

不适用

拒保执照类型

不适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详见附件)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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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平安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保险合同生效后45日内罹患疾病导致身故的,或者因为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导致身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被保险人的就医支付的交通费(含救护车费及转院费)、食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五)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在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境外医院、营利性医院、家庭病床等医疗单位的诊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