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人保团意1-6类【可保15天,可个人投保】
  • 保司:人保财险
  • 分类:团意
  • 保费:6.00起
①可15天保、月保、年保
②24小时保障
③不限工伤范畴
④可个人投保
⑤仅承保河北企业,可异地用工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无高空证、特种作业证拒赔)
承保年龄
16 - 64
起保人数
3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10%
  • 可15天保、月保、年保
  • 24小时保障
  • 不限工伤范畴
  • 可个人投保
  • 可保河北企业去全国各地工程

【承保规定】
1、被保险人座员的年龄范围为16-65(不含)周岁,65(含) -69周岁承保时需使用《附加超龄人员保验(A款) 条款》,加收不低于10%保费,70(含) 周岁及以上人显木予承保。
2、本保险承担以下责任:24小时意外,不仅限于工作期间,不包含猝死。
3、意外医疗每次事故免额100元,给付比例80%;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赔偿标准为100元/人/天,免3天,每人每次最高赔付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投保资料】

  • 投保人证件
    • 企业投保: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 个人投保: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
  • 人员清单(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工种)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赔付,其中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
拒保地区医院

仅承保河北企业,河北企业可外地用工

拒保职业工种

无,以核保为准

拒保执照类型

仅承保河北企业,人力资源、劳务派遣除外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 0083-2013)。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


一级100%,十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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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
(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2.3.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5)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5)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6)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
(17)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8)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9)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20)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1)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23)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