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特约需在“主特约”后追加“非高空特约、高空特约(非建筑类)、高空特约(建筑类)”其中之一
主特约
(1)投保人,被保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超过48小时向保险人报案的,免赔率提高至30%。
(2)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首先向主要责任方索赔,我司承担差额赔偿。
(3)雇员需与用工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否则出险后不予理赔。
(4)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猝死赔偿金额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
(5)雇员超过70周岁(含)不予承保。
(6)被保险人或者雇员受伤治疗结束拟评定残疾等级的,须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陪同鉴定。自行委托鉴定的,保险公司一律不认可鉴定结果。
(7)被保险人雇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否则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有权拒赔。
(8)被保险人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需专业资质的行为,属本条款责任免除中的重大过失行为。
非高空特约
1、本保单实收保费为(特别约定中)修改条件后的优惠保费,*元/人/年(标准保费:*元/人/年)。
2、参保雇员从事的工种已在本保单所附的《雇员清单》中明确载明,参保雇员出险时如与《雇员清单》中明确载明工种不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保雇员在高处作业期间,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4、5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人员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造成参保雇员身故残疾的,在每人责任金额的50%内进行赔付。
5、65周岁(含)以上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确认死亡的不负责赔偿。其他保险项目在责任限额50%内进行赔付。
6、每次事故医疗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90%进行赔付,按照医保目录报销。误工费每人赔偿限标准为50元/天,每次最高赔付180天,每次事故免赔5天。
7、伤残赔付比例标准为:一级100% 二级80% 三级65% 四级55% 五级45% 六级25% 七级15% 八级10% 九级4% 十级1%
高空(非建筑行业)
1、本保单实收保费为(特别约定中)修改条件后的优惠保费,*元/人/年(标准保费:*元/人/年)。
2、参保雇员从事的工种已在本保单所附的《雇员清单》中明确载明,参保雇员出险时如与《雇员清单》中明确载明工种不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雇员从事高空(高处)作业时,必须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许可证,必须按照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或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帽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有权拒赔。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在 2 米及 2 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4、5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人员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造成参保雇员身故残疾的,在每人责任金额的50%内进行赔付。
5、65周岁(含)以上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确认死亡的不负责赔偿。其他保险项目在责任限额50%内进行赔付。
6、每次事故医疗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90%进行赔付,按照医保目录报销。误工费每人赔偿限标准为50元/天,每次最高赔付180天,每次事故免赔5天。
7、伤残赔付比例标准为:一级100% 二级80% 三级65% 四级55% 五级45% 六级25% 七级15% 八级10% 九级4% 十级1%
高空(建筑行业)
1、本保单实收保费为(特别约定中)修改条件后的优惠保费,*元/人/年(标准保费:*元/人/年)。
2、参保雇员从事的工种已在本保单所附的《雇员清单》中明确载明,参保雇员出险时如与《雇员清单》中明确载明工种不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5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人员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造成参保雇员身故残疾的,在每人责任金额的50%内进行赔付。
4、65周岁(含)以上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确认死亡的不负责赔偿。其他保险项目在责任限额50%内进行赔付。
5、出险后需提供工程安监事故死亡证明,无法提供安监证明的,在保险责任限额的80%内进行赔付。
6、每次事故医疗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90%进行赔付,按照医保目录报销。误工费每人赔偿限标准为50元/天,每次最高赔付180天,每次事故免赔5天。
7、伤残赔付比例标准为:一级100% 二级80% 三级65% 四级55% 五级45% 六级25% 七级15% 八级10% 九级4% 十级1%
8、被保险人雇员从事高空(高处)作业时,必须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许可证,必须按照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或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帽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有权拒赔。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在 2 米及 2 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9、本保单被保险人的雇员工作包括高处作业,但参保雇员需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号:JGJ8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诺按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相关标准详见附页内容)。
(1)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号:JGJ80-2016)基本规定3.03、3.04、3.05条(见附页),出险后,在保单约定的相应责任限额的50%内赔付。
(2)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号:JGJ80-2016)强制性条文4.1.1 、4.2.1、5.2.3、6.4.1、8.1.2条(见附页),出险后,在保单约定的相应责任限额的30%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