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配备校车的学校和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服务提供者
- 承保范围:河北省内校车(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包括公立学校、私立学校)
- 承保人数:以校车核定载客数为准
- 承保人员: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及校车驾驶人
- 保险责任: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及校车驾驶人在乘坐、驾驶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途中或上下车过程中因发生校车安全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累计责任限额:每座责任限额×核定座位数
- 单次责任限额:每座责任限额×核定座位数
- 免赔额:每次事故人伤无免赔,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500元
投保资料:
- 投保单电子版(填写完整)
- 填写完整的投保单盖章件
- 营业执照
- 行驶本
- 校车备案表
资料下载:
1、投保人必须按核定乘客座位数全数投保。
2、本保险仅承保行驶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客运车辆。
3、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万元,其中伤亡**万元,医疗**万元,财产**万元。
4、仅承担在接送***学生路途中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
10级10%
9级20%
8级30%
7级40%
6级50%
5级60%
4级70%
3级80%
2级90%
1级100%
第六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二)被保险人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三)校车驾驶人故意犯罪、吸毒、醉酒及酒后驾驶校车;
(四)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
(五)校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
(六)被保险人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合同所称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包括因乘坐校车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车上人员在校车外(不包括上下车)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车上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