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本保单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1202302283512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误工补助除外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104295442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付比例调整保险(B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3060206623)。
2.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健康雇员,超出投保年龄的雇员投保无效。
3.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三个月的医疗免赔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产生医疗费用我司在社保用药范围内按扣除100元后80%比例给付。
保险期间为六个月-十二个月的医疗免赔为:每次事故免赔2000元或理算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5.本保单投保方式为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应于保单投保时提供投保人员清单。
6.投保人如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单项下可投保职业类别以《中银雇主职业分类及代码表》为准,不属于拒保职业即可。
7.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青龙县/廊坊市/唐山市、天津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莱州市/滨州市/德州市/临沂市/青岛市,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新乡市/郏县、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吉林省四平市、福建省南平下辖、江苏省常州市/连云港市、湖北省黄冈市等地为拒绝承保地区,投保人企业注册所在地、被保险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位于上述地区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8.被保险人项下同一保险期间内所有投保雇员的每次/累计赔偿限额为 CNY 5,000,000.00。
9.高处作业要求:(1)保单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4米,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搭设3米宽的安全网;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②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孔洞须加强牢固盖板、围栏或防滑措施;③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上述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的,保险人有理由对此次事故拒绝进行赔偿。(3)若被保险人雇员出险时无高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单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5%。
10.本保单仅承保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符合条款定义的雇员,出险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或打卡记录等雇佣证明资料,其他与被保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派遣员工等非雇员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1.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赔偿限额为CNY 200,000.00。
12.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在24小时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4001877178向保险人报案(如果是死亡案件,需在出险24小时内报案),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超48小时报案,视为延迟报案,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绝对免赔率50%定损,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3.一旦发生单次涉及2人及2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国家行政单位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监事故证明》。
14.本产品采取记名投保,已出险的被保险人雇员(含已报案未理赔和已理赔)不支持批改(包括批减、替换、退保)。
15.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且依据工伤事故认定或法院判决雇主需要依法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交通事故认定被保险人雇员负次要或同等责任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我司承保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比例赔付;2交通事故认定被保险人雇员无责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身故残疾限额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限额的50%或20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医疗赔偿限额为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医疗费用限额的50%或2万两者之间取低者为限。
16.本保单中医疗相关保障仅限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及医院进行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所有医院、南通市非公立三甲医院(除在南通市公立三甲医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责任范围内赔偿外,其他医院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北辰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的三河市、固安县、香河县、广阳区、霸州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安次区、永清县、大城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招远市和荣成市所有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2)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4)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17.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8.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中被保险人向雇员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涉及死亡与伤残情形的补偿规则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超出《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向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雇员参保工伤按照未参保工伤投保,保险人仅赔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雇主承担的工伤待遇且以保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为限,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不予赔付。若投保了其他商业保险,则依照保险法的重复保险要求,其他商业保险与本保险按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9.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雇员在从事与本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疾控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诊证明。确诊证明资料载明职业病罹患时间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起始日期之前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本保险不承保从事海上作业、地下矿工、采石、隧道施工、中高风险运动等职业人群,若从事上述职业类别人群误投或错投本产品,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并全额退还保险费。
21.本保险业务为联保业务,主联保方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主联保份额比例为40%,从联保方1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从联保份额比例为30%;从联保方2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从联保份额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