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承保18-65周岁(含),被保人如驾驶车辆,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已投保交强险):
2、本保单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医疗事故进行就医治疗的,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80元/天,无免赔最高给付180天;
3、车下24小时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限额为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额的一半;
4、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发生保单约定责任的意外伤害,出险时如投保人已垫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致的除外),可提供被保险人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投保人之间签订的赔偿相关协议且手持相关材料拍照,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给赔付权益转让确认书上个人或企业(本约定的权益转让只针对意外医疗事故,不包含死亡、伤残事故)。
5、及时报案特约:投保人、被保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超过 48 小时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有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扣减相应赔偿金。
6、本保单保险人仅承担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不承保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因疾病导致的身故及伤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