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品说明】
(一)产品名称、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美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如下,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条款名称 |
条款备案号/注册编号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
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4286727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类附加年龄规范保险条款 |
注册编号:C00010832322021122437413 |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保公司、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或“我公司”)承保,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保险产品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单。
(三)适用对象
1.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 4-6 类,职业类别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等级分类表》为准,保单被保险人数不少于5人。
【三、重要提示】
(一)购买前请您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二)本产品除外责任详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责任免除详情》。
(三)本产品仅适用于: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 4-6 类,职业类别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等级分类表》为准。
(四)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文件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伤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50万元。
(五)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七)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020-95519或95519或400-180-1616。
(八)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20-95519 或 40086-95519或400-180-1616。
【四、保单服务】
(一)产品服务
1. 投保:您可在投保页面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将保险费缴纳至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2. 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3. 保单、发票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在线上缴纳保险费,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发票。
您可以通过中国人寿财险APP查看您的保单,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695519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国寿财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 退保/批改:
(一)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6-95519或博维经纪服务热线400-180-1616发起退保/批改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我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如您办理退保,退保保险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
(二)退保规则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后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5. 报案及理赔:
(1)被保险人出险后,须第一时间致电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9或40086-95519或博维经纪服务热线400-180-1616进行报案,对保单信息、保险事故进行简要说明,准确描述出险地点,请留下联系电话,保持手机通畅;
(2)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将在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告知理赔所需材料及索赔事宜;
(3)理赔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通过联系查勘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理赔;
(4)我公司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核定期限将展延至30日;
(5)如果我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理赔款将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如果出现案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其他无法赔付的情形,我公司将于审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勘人员向您出具拒赔通知书。
6、续保
本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我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当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7、客户服务及投诉
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国寿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695519或博维经纪客户服务热线400-180-1616。
【五、承保公司及偿付能力】
1. 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国寿财险”),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我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大陆地区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
2. 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chinalife-p.com.cn/chinalifeproperty/gkxxpl/zxxx/cfnl/index.html,我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六、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 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国寿财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国寿财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国寿财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国寿财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国寿财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国寿财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国寿财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国寿财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 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当被保险人非本人时,本人确认已告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本产品的相关内容,并 已征得其同意投保本产品;
3.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
本须知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的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