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寿财4至6类高危行业团意险(高空版)
  • 保司:国寿财险GD
  • 分类:团意
  • 保费:36.00起
①可保【钢骨结构 】
② 支持月单、年单,两档可选;
③社保用药100%赔付;
④3人起保,保额高达100万;
保建筑外墙施工、玻璃幕墙安装工
职业类别
456
高空作业
(5-6类可高空)
承保年龄
16 - 65
起保人数
5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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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人起保,十残10%
  • T+2生效,5-6类可高空
  • 24小时报案(超72小时报案的,整案免赔50%)
  • 本保单不支持批减被保险人、变更保额
  • 保险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的保单不支持替换被保险人
  • 6个月和1年的保单支持替换被保险人(已出险人员除外)

【二、产品说明】

(一)产品名称、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美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如下,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条款名称 条款备案号/注册编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4286727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类附加年龄规范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322021122437413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保公司、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或“我公司”)承保,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保险产品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单。

(三)适用对象

1.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 4-6 类,职业类别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等级分类表》为准,保单被保险人数不少于5人。

【三、重要提示】

(一)购买前请您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二)本产品除外责任详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责任免除详情》。

(三)本产品仅适用于: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 4-6 类,职业类别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等级分类表》为准。

(四)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文件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伤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50万元。

(五)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七)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020-95519或95519或400-180-1616。

(八)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20-95519 或 40086-95519或400-180-1616。

【四、保单服务】

(一)产品服务

1. 投保:您可在投保页面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将保险费缴纳至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2. 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3. 保单、发票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在线上缴纳保险费,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发票。

您可以通过中国人寿财险APP查看您的保单,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695519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国寿财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 退保/批改:

(一)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6-95519或博维经纪服务热线400-180-1616发起退保/批改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我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如您办理退保,退保保险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

(二)退保规则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后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5. 报案及理赔:

(1)被保险人出险后,须第一时间致电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9或40086-95519或博维经纪服务热线400-180-1616进行报案,对保单信息、保险事故进行简要说明,准确描述出险地点,请留下联系电话,保持手机通畅;

(2)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将在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告知理赔所需材料及索赔事宜;

(3)理赔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通过联系查勘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理赔;

(4)我公司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核定期限将展延至30日;

(5)如果我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理赔款将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如果出现案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其他无法赔付的情形,我公司将于审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勘人员向您出具拒赔通知书。

6、续保

本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我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当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7、客户服务及投诉

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国寿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695519或博维经纪客户服务热线400-180-1616。

【五、承保公司及偿付能力】

1. 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国寿财险”),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我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大陆地区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

2. 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chinalife-p.com.cn/chinalifeproperty/gkxxpl/zxxx/cfnl/index.html,我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六、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 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国寿财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国寿财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国寿财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国寿财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国寿财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国寿财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国寿财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国寿财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 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当被保险人非本人时,本人确认已告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本产品的相关内容,并 已征得其同意投保本产品;

3.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

本须知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的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特别约定

(1)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在72小时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线上快赔”上传出险照片报案,报案服务咨询可拨打本保单第11条特别约定中的电话号码,取得报案号后才是报案成功(否则报案失败)。如果被保险人委托第三人/第三方报案,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联系第三人/第三方,获取报案号。否则因第三人/第三方延迟报案,导致保险人按本保单第11条特别约定扣除免赔,那么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2)本保单承保的职业类别按风险从低到高,可分为4-6类,6类风险最高。

(3)本保单拒绝承保职业(即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农牧渔业、海上作业、地质矿产业、化工/军工制造业、影视及演艺业、桥梁/隧道工程人员、凿岩工、防水工、水运工程施工、水坝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体育运动、各种杂技人员、驯兽师、涉及火药/炸药/爆破的相关工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司机及随车工、特种兵/军人/武警/公安/警察/消防等治安人员、高压电工作人员、快递/外卖配送等。

(4)兹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被保险人若涉及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投保5-6类职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从事高处作业须系安全带,且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否则保险人对按保单规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50%。

(5)兹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投保4类职业的人员,若从事高处作业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从事其他5-6类职业工作(不涉及高处作业)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50%。

(6)以下情形,保险人不得以保单上列明职业有误而拒赔或者减少承担赔偿责任:保单上列明职业类别对应的保费,不低于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对应的保费。

(7)兹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本保单不支持批减被保险人、变更保额。保险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的保单不支持替换被保险人,6个月和1年的保单支持替换被保险人(已出险人员除外)。

(8)保险人赔付标准如下:

①对于身故:按限额100%赔付。

②对于伤残:经司法鉴定后,伤残按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10级10%的比例赔付。

③对于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投保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90日为限。

④对于住院津贴:每人每日给付标准为人民币100元,在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无免赔。

(9)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为大陆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如被保险人所在乡镇的公立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天津静海区、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三河市、秦皇岛青龙县;湖北黄冈市、麻城市、荆州市。对于前往非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10)保险人不赔偿如下责任:

① 拒绝承保职业。

② 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③ 精神损害、猝死、疾病所致治疗和身故。

(11)兹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电话400-180-1616进行报案(如属于死亡或重伤事故,须在12小时内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超过72小时才报案,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50%;如果事故发生日期早于本保单生效日期,被保险人通过对事故发生日期造假的方式,从而在本保单提出索赔的行为则属于骗保,保险人有权追究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2)兹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若伤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超1000万,对于超过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保单扩展年龄规范保险条款,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年龄区间须为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

拒保地区医院

拒保地区:天津
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为大陆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如被保险人所在乡镇的公立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天津静海区、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三河市、秦皇岛青龙县;湖北黄冈市、麻城市、荆州市。对于前往非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拒保职业工种

本保单拒绝承保职业(即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农牧渔业、海上作业、地质矿产业、化工/军工制造业、影视及演艺业、建筑物外墙维护及玻璃幕墙安装维护人员、桥梁/隧道工程人员、凿岩工、防水工、水运工程施工、水坝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体育运动、各种杂技人员、驯兽师、涉及火药/炸药/爆破的相关工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司机及随车工、特种兵/军人/武警/公安/警察/消防等治安人员、高压电工作人员、快递/外卖配送等。

拒保执照类型
  • 天津执照
  • 理赔率过高、恶意投诉等

★按比例或部分赔付保险金的情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42867271)》

一、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因该事故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对于伤残:经司法鉴定后,伤残按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的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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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详情

以下内容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涵盖了本产品保险合同约定的主要免除责任,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或仅赔付部分保险金的情形。详细的责任免除相关内容请见《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4286727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猝死或突发急性病(该被保险人已投保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责任的不在此限)、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或其他自身身体原因;

(五)投保前已有的残疾及其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导致发病或发病后故意不及时就医的,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退还保险费。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四)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健康保健治疗、康复疗养治疗和非医疗行为的治疗等;

(九)住院治疗的,无医院有效的转院证明而自行转院的;

(十)本条款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外发病的;

(十一)突发急性病身故条款中载明的抢救期后身故的。

根据本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类附加年龄规范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22021122437413)》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了解保险方案中对被保险人年龄的限制,对于不符合保险方案规定年龄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予承保。

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年龄区间须为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42867271)》

【未及时交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未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出险后未及时报案通知】

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按比例或部分赔付保险金的情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42867271)》

一、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因该事故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其他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无效】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净保费。

★未尽事宜以条款和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本保险适用以下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2202112272989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2202112272988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1122437293)
2、本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承保区域为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3、保险公司设有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省清单见如下链接:
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
4、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详见如下链接:
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
5、在投保本保险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在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6、在投保本保险时您应如实填写各项投保信息以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7、本保险合同以电子保单形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8、本产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