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超过72小时才报案,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扣除绝对免赔50%后赔付。如果事故实际发生日期早于本保单生效日期,但被保险人通过对事故发生日期造假的方式,从而在本保单提出索赔的行为则属于骗保,保险人有权提请相关机关追究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在72小时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线上快赔”上传出险照片报案,报案服务咨询可拨打400-180-1616或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取得报案号后才是报案成功(否则报案失败)。如果被保险人委托第三人/第三方报案,事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联系第三人/第三方,获取报案号。否则因第三人/第三方延迟报案,导致保险人按本保单第1条特别约定扣除免赔,那么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3、被保险人雇员的年龄限16-65周岁(含),本方案每人限投1份,超过部分无效。被保险人雇员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单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本保单不承保承揽关系。
4、本保单可加人(保险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不可减人。保险期限1-3个月(含)的保单不可换人,保险期限超过3个月的保单可以换人,任何保险期限的已出险人员不可替换。替换规则:替换时不改变工种名称和类别,仅是变更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原4-5类工种人员可替换为新的4-5类工种人员,原6类工种人员可替换为新的6类工种人员。4-5类工种人员和6类工种人员之间不可互换。
5、保单未到期前,如被保险人未有员工出险,则保险人收取保单约定最低保费后,允许保单退保,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最低保费标准:截止被保险人书面提出退保申请之日,生效不超15天(含)的按照半个月保费收费,生效超过15天且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保费收费。
6、本保单可承保4-6类工种(含高处作业):电梯/升降梯安装维修、通信工程安装及维护(不含铁塔架设和拆除)、焊工、电力建设及检修、广告牌安装及维修及路灯安装、外墙清洗、玻璃幕墙安装及维修、建筑工程(仅限工商业、民用建房工程以及装修)等。本产品可承保工种以太平洋产险职业分类表为准,本保单雇员投保的工种以保单的雇员清单为准。
7、本保单不承保工种:水下作业工种、地下作业工种(地下深度超过1.5米或密闭空间的地下)、海上作业工种(渔业、油矿开采等)、矿业/采石业工种、森林防火员、体育运动工种、影视及演艺业工种、战地记者、驯兽师、钢丝绳生产加工、塔吊安装/拆除/维修的工种、铁塔架设/拆除的工种、窑炉/烟囱/高炉新建和拆除的工种、金属冶炼、钢缆生产加工工种、船舶制造/维修/拆除的工种、化工/军工相关工作工种、涉及火药/炸药/爆破的相关工作工种、保安/保镖/特种兵/军人/武警/公安/警察/消防等治安人员、管道(水下或地下深度超过1.5米或密闭空间的地下)/公路/山路/铁路/桥梁/水利/隧道/建筑拆除的工种、钢结构安装或拆除的工种、机械设备拆除工。如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或者作业内容含有保险人不承保的工种字眼,如“桥梁”等,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建筑拆除(含钢结构)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作业。屋面防水、屋面防腐、屋面翻新维修、屋面更换均不属于建筑拆除范畴。
9、被保险人雇员遭受伤害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拒绝承保工种)危险程度高于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的工作类型的,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扣除绝对免赔20%后赔付。如属于第7条特约的不承保工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不在该特约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每人身故赔偿限额*20%。
11、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雇员在从事与本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疾控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诊证明。确诊证明资料载明职业病罹患时间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起始日期之前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如被保险人雇员遭遇保险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工伤赔偿标准核算身故赔偿金。
13、如被保险人雇员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每人可从保险人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
14、(普通版)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伤残程度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给付比例100%,二级伤残给付比例90%,三级伤残给付比例80%,四级伤残给付比例70%,五级伤残给付比例60%,六级伤残给付比例40%,七级伤残给付比例30%,八级伤残给付比例10%,九级伤残给付比例7%,十级伤残给付比例5%。
15、(尊贵版)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伤残程度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给付比例100%,二级伤残给付比例90%,三级伤残给付比例80%,四级伤残给付比例70%,五级伤残给付比例60%,六级伤残给付比例50%,七级伤残给付比例40%,八级伤残给付比例20%,九级伤残给付比例10%,十级伤残给付比例5%。
16、医疗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内,按照实际指定就诊医院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
17、误工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内。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误工费的计算仅依据住院期间、出院后的休息误工时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误工时间取医嘱建休时间、实际误工时间及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标准三者中的最短时间,且自伤残鉴定日期起停止误工费的计算。被保险人雇员仅接受门诊治疗的,无误工费赔付。
18、本保单不承担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9、从事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从事特种作业必须取得对应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证),否则发生死亡或伤残事故,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扣除绝对免赔25%后赔付。高处作业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
20、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为大陆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天津静海区、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三河市、霸州市、秦皇岛青龙县;湖北黄冈市、麻城市、武穴市、荆州市。如因危及生命的紧急抢救(达到住院标准)无法前往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的,经急救、情况基本稳定后72小时内,须转入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治疗。
2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保险责任。
22、以下情形,保险人不得以保单上列明工种有误而拒赔或者减少承担赔偿责任:保单上列明工种对应的保费,不低于被保险人实际工种对应的保费。
23、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若伤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赔偿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4、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先行赔付,本保险再赔付差额部分;而投保了其他商业保险,则依照保险法的重复保险要求,其他商业保险与本保险按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5、兹经双方确认,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如您不幸发生事故,或需要咨询保险相关事宜,请及时拨打服务热线:400-180-1616,获取工作人员的帮助。
27、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投诉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