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312022061534033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妊娠、流产、分娩、疾病、食物/药物过敏、中暑、 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受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 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伤、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驾驶/搭乘交通工具或 驾驶/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于投保职业类别的职业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从事高 于投保职业类别的职业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或操作特种设备期 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十)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3832522019110405042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疾病或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 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 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 理治疗等属于非治疗性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异地治疗为目的参加旅行或旅行违背医 嘱;
(七)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治疗。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 工补贴费、丧葬费等;
(二)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超出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费用(但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急救的情况不受此限);3
(四)被保险人以捐献器官、移植人工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主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免除事项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付的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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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522022061800353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该意外事故不属于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范围的;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 容;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
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五)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异地治疗为目的参加旅行或旅行违背 医嘱;
(六)既往症,但投保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既往症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等待期内已经接受相关检查但在 等待期后确诊患疾病的,但投保人按期续保的不受此限;
(八)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九)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
第六条 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
(二)免赔天数对应的住院津贴。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日住院津贴金额、最高给付天数、免赔天数
第八条
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累计住院最高给付天 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